
谢谢邀请,手机作答,内容不能详述,抱歉。因为不清楚温州市的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我不能判断上述说法的真实性。
不过,依据死亡人数来追究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就不用说了,这里的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就这起事故而言,应该指当地主管这方面工作的副市长),这种量化的指标是国内很多地方的常态。
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包括基层的企事业单位,都是有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的,这个指标关系到各级官员的政绩考核和升降职,如果出现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设定的标准,相关的领导干部是要引咎辞职或由上级部门责令其辞职的。
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各地安全事故频发,设定这种刚性、可量化的指标也不能说毫无道理,但我个人觉得,用死亡的人数来界定领导责任的大小,本身就是一种轻视个体生命的表现。
因为各地情况不一样,像《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太可能有这类细化标准,它一般都出现在市一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