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年到毕业季的时候,针对三方的问题真的层出不穷,做一个体系化的解释。三方其实就是指学校、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是对三方关系的约束,是就业流动方向的表现,所以才有违约金。是学校就业完成情况的指标,所以辅导员才会强迫签订;是计划经济的特色,也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明确几点:
第一、如果你在整个职业生涯都不考虑进入体制内工作;
第二、也完全不在意自己和政审和退休金、后期孩子可能遇到的政审问题。
那么三方背后隐藏的问题,人事档案问题——这个国家权力和意志体现的东西,你可以不用管了。为什么说人事档案是国家意志体现,因为作为档案的内容是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才可以记,组织上对你写了什么,你不会知道。但是它对一个体系内工作的人,影响是巨大的,这也是为什么毕业时一定要求要签三方。
开宗明义,三方协议,调整的目标是对学生流动就业方向和人事档案、派遣去向在毕业前的提前约定。只有应届毕业生才有签署三方的权利,且每份三方全国编码唯一,一定程度上受《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是每一名适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用工协议,是对双方劳动关系的书面确认,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那么结合题主的困扰,原来三方约定的入职时间被推后,出现空档的时间是否可以与其他公司先签订劳动合同呢?
正常情况下,即便同学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方,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入职时也依然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自正式用工起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三方只是毕业前的约定,是否履约要在正式用工前再看双方的意愿,当然解除约定是需要协商或者某一方赔偿违约金的。
那如果突破上述正常的流程:我与A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A公司要求我入职时,我再从B公司辞职,然后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理论上是可行的。可是会有几个问题:
第一、按照北京地区的要求,应届毕业生进京审批落户时需要从来没有过就业记录。也就是在北京统筹地区内,你不可以有社保缴费记录,否则就不能正常进京。如果正常签订劳动合同了,那么正规单位会在30天内为你办理社保个人登记手续,如果你在30天内拒绝办理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按正常出勤情况支付工资。这是一个大雷,勿踩。
第二、假如你在空档期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这时你还没有办理完毕毕业手续,还没有领取到毕业证。那么一旦在B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工伤事故,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劳动关系不存在,则不能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保护。但也要注意的是,现在也有裁判要旨和意见认为,名为实习,实际是劳动工作的,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个人认为学生不要冒这个风险。
第三、假如你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按照三方协议入职A公司时,又未能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A公司有权要求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无任何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大多数公司规章制度和入职声明里也会有要求必须是无劳动关系的状态。
所以同学们一定要诚实对待自己的第一份工作,还是尽量不要在刚毕业去钻一些法律的灰色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