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表述关于N+1的情况与地方性法律法规严重冲突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表述关于N+1的情况与地方性法律法规严重冲突吗?

谢邀!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颁布于1995年,是95年颁布的《劳动法》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之相冲突的,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你们公司显然不懂劳动合同法或故意蒙你。读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与终止的部分,不能只读其中一个法条,要全面读。

第36条,协商解除,就是说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协商一致,企业给不给赔偿都没关系。

第37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就是说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企业,不用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30条增加了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通知,应向企业支付代替通知金的内容,与本条并不冲突。

第38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有本条六种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

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本条6种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经济补偿。

第40条,无过失解除,劳动者有本条3种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天通知,同时给予经济补偿。

第41条,经济性裁员。

第42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员工有本条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第40、41条解除。

综上,如果员工没有犯第39条的错误,也没有第40条的情形,同时也没有与企业协商一致(第36条),那么,企业解除都属于第48条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那就不是给经济补偿,而是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