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永信通奸笔录真实性有多大?

释永信通奸笔录真实性有多大?

谢邀。

释永信的询问笔录曝光,这件事令我十分意外。看了内容之后,就更意外了,如果要从真伪性上来下一个判断,我个人认为这几份笔录属于伪造,并且没有受到专业人士的指导。。

先来说释永信的笔录

具体判断的依据有如下几点

一、释永信笔录中,参与审讯的警官丁配杰,刘华玉二人确实是郑州市公安局的干警,依据如下

上述均为公开的网络报道,对于证明二人的执法身份有重大意义。从第二起报道中,我们看到,刘华玉当时任郑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工作单位都没有改变。

二、从释永信的笔录中我们可以判断,这是一份报案笔录,而报案的原因是刘立明对其进行了敲诈。这份笔录虽然只曝光了一页,但是在刘立明的笔录中可以看到,郑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当时认定刘立明有敲诈嫌疑,其身份已经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对其使用了讯问笔录,所以从时间和前后发生的事件在逻辑上是前后呼应,比较合理的。

上述两点,看起来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然而,释永信的这份笔录是一份不具有证据效力的笔录,原因有如下三点

一、在被询问人一栏,填写了释永信,这是个极端低级的错误,因为释永信是其法名,不是户籍登记的名字,而在笔录中,必须填写其户籍登记信息的名字,网络查询可知,释永信俗名刘应成,除非释永信改过名字,否则在这个栏目里应该填写的是刘应成。目前释永信的户籍登记资料已经曝光,其本名仍然是刘应成。

二、被询问人及右下角的页码处都没有手印,奇怪的是“我明白”这句话上又有一个类似手印的痕迹,这样的笔录别说送检察院了,要是能组进卷宗里,都是大笑话。

三、该页笔录下方,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和手印,这个程序是不可缺少的,每页笔录下方空白处都必须要有,所以这份笔录是不可能具备证据效力的。

执法者的身份明确,但是笔录里面低级错误这么多,根本失去了法律效力,给我最直观的感觉,这份笔录是为了引出刘立明笔录所进行的铺垫。

再来说刘立明的讯问笔录。

刘立明的讯问笔录目前有两个版本,第一个是郭强、杨艳丽版,第二个是丁配杰、杨艳丽版,从格式上看,都比较标准,而制作笔录的人员身份,从公开网络无法查询,虽然本人有一些工作上的便利,但是不宜用于此类事件的分析,所以暂时搁置,假定笔录制作人的身份是真实有效的,是郑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工作人员。

但是从签字的情况来看,两版笔录中,至少有一份是伪造的。

仔细比对刘立明的签字,不是出自同一个人的手笔。

这个通过笔迹鉴定对比,足以证明,也没有标注出代签的问题。

同时,连续讯问的两份笔录,居然选用了两种不同的讯问笔录格式,是因为找不到一样的首页了吗??

还有如下几个疑点:

一、首页均未标明讯问为第几次,这个非常重要,即便是在要求不太严格的2004年,标明讯问的次数也是必须的,检察院再马虎,不可能不注意这一点。

二、笔录讯问的内容,都是围绕刘立明与释永信之间的性关系,然而,这并不是释永信报案的重点,讯问嫌疑人主要围绕具体犯罪事实展开,但是在两份笔录里,对于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只字未提。反而围绕两人的性关系问得非常详细。

三、已经有知友指出,6月2日制作笔录,当天就提取了释永信的精液样本,而且是从郑州到了深圳,查询现在的航班信息,郑州到深圳大概要两个多小时,下午五点笔录才做完,当天晚上12点之前精液已经提取完毕,我只能说,这个工作效率就算是在今天也令人叹为观止,就不要说是发生在十一年之前了。

四、更有意思的是这个情况证明。从办案的角度来说,提取精液样本的过程,需要办案人员自己写出工作说明,不可能让一个嫌疑人证明自己提供证据的有效性,而且这个有效性是完全可以通过做DNA鉴定证实的,让嫌疑人来证明这个过程,多此一举。而另一个应该给出证明的,是精液样本的保管人,为了显示自己配合了警方的工作,其应当对证据清单签字,或者写出情况说明,该写的都没见,不该写的写了,真想呵呵他们一脸。

五、在情况证明里,还有更有意思的事,警方居然同意嫌疑人与证据提供人通电话,来认定精液样本的同一性,我想说的是,你们不能这么欺负警察,对于嫌疑人来说,这应该是一份指认笔录,证明这是用于敲诈释永信的重要物证,可不是写个说明就能过关。

所以,就目前所见,我个人的判断,这一系列材料,应该都是伪造出来的,期待郑州警方对此尽快做出回应,仅从这些材料所见,是在构陷抹黑警方的形象。

不管是谁炮制了这样的材料,你不能侮辱警察的人格,更不能侮辱警察的智商!

不过警察如果真的有问题,这样的水平,也请尽快清理出队伍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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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有人在装瞎,那就多说几句,我对释永信没有任何兴趣,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没有宗教信仰,我个人比较相信道家的学说,但是请注意,我是觉得道家的理论比较有道理,不是相信某个人,但是我有职业底线,不能接受有人用如此低劣的手段抹黑警察,有些人想把这件事歪曲为警察素质低,我本人就是2004年底参加工作的,那个时候的工作状况,我也是比较了解的,如果与今天相比,当时警察队伍的平均素质,确实要低一些,但是粗枝大叶把1+1算成了4,和交白卷是两回事。笔录的内容部分,我没有说,可以说是漏洞百出,一些警察一看就知真假的东西,群众分辨不清,也很正常,7月26日少林寺方面已经报案,郑州警方有能力证明自己,请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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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也看了这个新闻。

地址是在这里郑州警官因涉嫌泄露“释永信报案”被停职

各大门户网站都有转载

不过我多了个心眼,到法制日报去查了一下新闻的出处。

记者叫朱顺忠,李明德,一位是法制晚报的,一位是郑州报业集团采访部副主任。

二位都有微博,有兴趣的大家可以自己搜。

但是二位都没什么动态,唯一的收获就是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8329199

里面有一位自称和释永信,朱顺忠都有交集的先生,按照他的观点,这两位都是好人。

我不了解,不瞎说。

诡异的是这个微信公众号

因为法制晚报说的很清楚,

我去关注了一下,这么大的新闻,微信公号上只字未提。

我们静静的等待官方消息好了,水房里的新闻,不能叫新闻。

不知道有没有法制晚报的朋友在知乎上,有的话,欢迎大家把他们喊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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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虽然短,但是信息量很大,我们姑且当他是真的。

那就说明了下面两件事

『举报释永信』,确实有公安部门领导参与其中,并且目前来看,是失败了,要不不至于停职。

报案笔录是确实存在的,但是通奸的笔录真伪,语焉不详。询问是报案的范畴,讯问可不是,但是新闻里又加了个括号给扩进去了,是语文不好还是别有用心,我不知道。

这种文字上的游戏,要是见过领导签字,大概能加深一下体会。